|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器分会工作条例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器分会,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 The Explosion Proof Electric Apparatus Branch of the Electric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缩写:EPEAB。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防爆电器及相关行业的制造、经营、科研、设计、院校和工程成套等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防爆电器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是:高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振兴和发展我国防爆电器行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受协会委托和按照协会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沈阳市,秘书处承担单位是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10号,邮编:110141,电话:024-25839208。 |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分会的基本职能是沟通、协调、自律、服务,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协调发展;
(三)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打击假冒伪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业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标准化工作;
(五)推动信息化带动传统产业的进程,组织信息化技术研究,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编辑行业基本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根据授权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本行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认证、科技成果鉴定及评审等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
(七)实施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单位遵守;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推动本行业节能、环保技术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发展;
(十)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十一)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价格、税收的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二)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十三)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联系并开展交流合作,为行业和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十四)协助协会组织国内外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
| 第三章 会员 |
第七条 本分会受协会的委托,只在本专业内发展单位会员,在分会参加活动的会员均为协会会员。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防爆电器产品生产制造、零配件、相关原材料以及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科研、经营、设计、院校和工程成套等企、事业单位,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有加入协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为:申请入会单位向本分会提交入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由本分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分会理事会批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分会秘书处将入会申请表报协会备案,由协会颁发统一印制、编号的会员证书。
第九条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协会和本分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和本分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更名、迁址等情况时,应报本分会并由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和本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三)参与协会和本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本分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四)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分会予以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和本分会有关决议,维护协会和本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和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努力完成协会和本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本分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为维护协会和本分会的团结,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协会和本分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交回会员证,由分会报协会备案。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行为,经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核准后,予以除名。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经理事会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议通过本分会的行规、行约;审定分会的工作计划;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审议理事的变更;
(六)决定本分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根据理事长提名,选举秘书长;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十)推举名誉理事长,聘用顾问;
(十一)领导本分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分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九)、(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行使其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提出本分会秘书处工作部门的设置建议和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立行业发展部、信息部、科技质量部和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活动。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给予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本分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
(二)出版会刊和编印资料等费用;
(三)秘书处开展工作所需费用;
(四)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津贴等费用;
(五)表彰分会工作人员及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
(六)其他正当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分会活动经费由分会秘书处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
|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2年 4月23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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