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国家将矿井瓦斯利用工程正式纳入国家节能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1996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由煤炭部、地矿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联合组建了“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并授予该公司对外合作专营权。
2006年5月31日,《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通过。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出台,这是国家层面上给予鼓励煤层气开发的纲领性文件。
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具备条件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007年4月2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7]721号)规定:煤层气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裕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煤层气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电网企业应当为煤层气电厂接入系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鼓励煤层气发电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煤层气综合利用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电力、价格等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煤层气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2007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严禁“以气圈煤”。
2007年5月11日,新华社播发财政部文件:今后企业开采的瓦斯出售、自用或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并能准确提供开发利用量的,均可获中央财政0.2元/立方米(折纯)的补贴。企业开采瓦斯用于发电的部分,继续享受此前国家发改委《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的相关优惠。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瓦斯开发利用情况,对瓦斯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对瓦斯抽采企业给予优惠税收政策。
信息来源:中国化工报